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通知》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基础上,就很多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通知》明确,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仅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依法不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采购。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对照相关规定严格适用情形,同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强化监管。
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属于《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本着从严、必须、节约的原则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安排预算的项目,应当按预算情况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特别是其中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进一步优化预算结构,降低行政成本。